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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和报告(3)

  此外,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修订草案规定:非国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档案工作从传统实体管理逐渐转向数字管理。对此,修订草案增加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修订草案还明确了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规定:不得仅因为电子档案采用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档案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修订草案还对档案信息化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国家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建设数字档案馆;国家推进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社区矫正法草案提请二审

  增加专章规定 强化队伍建设

  本报北京10月21日电 (记者倪弋)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社区矫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草案一审稿对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目的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有的人大代表、地方、部门院校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一审稿中“正确执行刑罚”的表述不准确,社区矫正的对象有四类,其中主要是缓刑,根据刑法规定,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对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正确执行刑罚”修改为“正确执行刑事判决、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鉴于目前社区矫正力量薄弱,专业化水平不足的情况,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充实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方面的相关规定。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和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受法律保护。同时,根据结构调整需要,增加“机构、人员和职责”一章,对相关内容集中规定。

  有关方面提出,社区矫正是在社会上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在方式方法上要与监狱执行刑罚严格区分。对此,草案二审稿在总则中增加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监督管理一章中增加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此外还增加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注意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

  草案二审稿还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了专门规定,明确“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草案二审稿还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履职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国家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给予政策支持。

 

  森林法修订草案提请二审

  对破坏森林资源者可提出赔偿要求

  本报北京10月21日电 (记者倪弋)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1日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森林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规定,增加有关地区之间横向生态效益补偿的内容。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加大公益林保护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可以授权有关部门行使所有者职责,或者由有关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者职责。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结合党中央有关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明确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的部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代理履行所有者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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