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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红带货的那些“坑”,流量造假谁来管(2)

  跟很多业内人士的看法一样,郭云认为在这场“流量造假”的纠纷中,“深圳创业者”从一开始就犯了很多新手都会犯的错误,“他的推广目标和他选择的平台是不相符的”。在郭云看来,品牌推广者首先要摸清各大平台的不同特点,“不是每个平台都适合带货,更不是每个网红都能带货”。

  郭云举例,微博的KOL起步较早,发展成熟,更接近明星的人设,“一般来说,他们会更愿意也更适合为产品做品牌营销,而不是直接带货”。但某短视频直播平台就不同,“通常是主播一边吆喝,粉丝一边跟着买买买,粉丝黏性更强,但问题在于主播的素质参差不齐”。她举例,在她投放的那场直播中,主播甚至连产品特性都没搞清楚就一个劲地叫粉丝购买。郭云后来反省,这类网红其实并不够格被称为KOL,通过他们得来的流量也并不靠谱,“就算有粉丝头脑一热真进店买了,也不过是冲着当时的低价,最终还是无法成为我们的长远客户”。还有一个来自郭云同行的例子,他家是销售沐浴露的,结果合作的网红在直播的时候信口开河,声称产品能“留香24小时,不行就退钱”,给品牌商带来不少售后麻烦。郭云说:“现在很多短视频和直播平台的网红,都是靠某些哗众取宠的才艺而一夜走红,他们自己也知道自己随时会被新的网红取代,因此更急于变现,吃相也很难看。”

  C小品牌主太弱势,需监管来保障

  在那次惨痛的直播投放后,郭云曾试着联合几家共同参与投放的品牌主向平台提出投诉,但最终平台并未给出答复。郭云由是认为,平台对那些能为自己赚钱的KOL缺乏惩罚机制。靠法律保护自己也是一条途径,但郭云认为,中小品牌主在与MCN机构签订合同时,双方地位往往并不对等。“譬如我们希望对方能承诺流量的转化率,但如果提出,很可能对方就不签了。”郭云感叹,现在高质量的KOL太抢手,“头部资源就算有钱也接触不到,中部资源既贵又有水分,底部资源则是投了也没效果……真的太难了。”她以去年双11为例,某平台的头部网红从早到晚不停歇地直播,平均一天下来要“带货”1000至1200种商品,推广质量可想而知。

  面对乱象,郭云和她的同行都认为,平台首先应该担负起真正的责任来。“平台如果不完善规则去规范机构和网红,他们就可能坑更多的品牌主,慢慢地,大家就会对整个平台失望。要知道,即使再火的平台也是有生命周期的,越是红利期越要注意规范,不能只顾着赚眼前的快钱。”此外,她也希望政府部门能对网红经济进行更多的合理监管,“让我们少掉一些坑”。

  律师说法

  流量造假或涉多项违法或属犯罪

  品牌主在进行新媒体推广的时候,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逸聪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给出了几点建议。

  朱律师指出,在合同内增加更明确的业务指标,无疑是避免此类合同纠纷最稳妥的办法。如果对方不愿意,可考虑在合同开始处增加“合同目的”一栏,明确双方签署合同的目的,届时只要能证明新媒体服务方有造假行为,便可认定为违反了双方签署合同的目的,构成违约;或引入否定性评价的指标,譬如双方约定,一旦出现造假行为便认定新媒体服务方没有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从而不能接受合同约定的报酬。

  至于“流量造假”造成的法律后果,朱律师介绍,除了可能构成合同违约外,一旦虚假流量或刷单被认定,被告有可能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经营罪定罪入刑,也可能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而受到处罚或被判赔偿受害者。

  事件回顾

  10月16日,一名自称“深圳创业青年”的品牌主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创业途中的奇闻趣事”发表了一篇名为《一场新媒体巨头导演的“僵尸舞台剧”,真实还原现场,导火线:一条一夜爆红的视频,我们流量却为0!》的文章,迅速点燃舆论。次日,事件中的MCN机构蜂群文化声称文章涉嫌侵害其名誉,已报警,并强调己方从未承诺转化率。10月19日,事件所涉平台新浪微博发表调查结果:所涉大V确实存在刷评论行为,即日起关停账号;蜂群文化以虚假阅读量欺骗客户,决定暂停该账号在微博的广告投放和微任务接单,并要求其尽快规范现有销售服务流程。10月19日,“深圳创业青年”再次发文称“这不是结果,只是个开始”,提出希望能还新媒体投放领域“一片真实的土地”。

(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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