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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侵权行为频发严惩洗歌牟利保护原创作品(2)

  “最开始学做音乐时,老师会教我创作的思路是什么,创作原因有哪些,而不是说让我去把哪些歌的曲子扒出来,或者歌词扒出来重新组装一下。某些情况下,哪怕是借鉴国外的一些曲子,拿回来填了词,或者重新改编里面的弦乐,仍然是抄袭。”孟三说。

  采访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认为,“洗歌”行为如果构成著作权侵权,则侵犯了原音乐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对别人智力成果的一种侮辱。没有经过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或者使用他人作品的一些片段,实际上不利于保护创新,打击了原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从长远来看,这样的侵权行为破坏了音乐版权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利于文化创新。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如果是歌词完全照搬,那一定是侵权行为。还有的不是完全照搬,而是照搬了部分。判断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抄袭,主要是看照搬部分的内容、比例、篇幅,以及在原作品中所占的地位。如果原作品中主要的几句歌词被抄袭了,那也构成著作权侵权。”赵占领说,抄袭旋律同理,如果旋律完全一样的,毫无疑问就是侵权。如果有部分片段一样,那就需要判断是否构成抄袭,主要是看这段旋律在原作品中占的比例、地位等。

  目前,网络上有时会出现热心网友剪辑的对比视频,将原作品与疑似抄袭作品进行对照,以此指证某些歌曲涉嫌抄袭。“要判定一首歌曲是否真的构成侵权,最终还是需要经过司法程序。如果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大家可能各执一词,不好评判。”赵占领说。

  “在实际判定是否侵权的案例中,适用最广泛的规则是‘接触+实质性相似’。”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李顺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接触是指对于指控的侵权人,有没有可能接触到被侵害的权利的客体。比如说歌词、曲子是不是听到过、了解过,如果一首歌还没发表,那就没有接触的机会。而相似就是有过接触之后,看涉嫌侵权的创作是不是跟原创作品实质性相似。

  李顺德认为,“接触+实质性相似”只是判断是否侵权基本的经验和方法,而不是最后构成侵权的标准。接触过表明涉嫌抄袭剽窃的可能性比较大,这是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但不是说有了接触就一定会侵权。

  “最根本的方法还是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关于判定是否侵权,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涉及的具体条款、法律规范有很多,这种判断通常都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具体行为,对照相关的法律条款和规范来做出具体判断的。”李顺德说。

  赵占领认为,对于“洗歌”行为,著作权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已经比较完善。被侵权人通常有这样几种维权方式:一是权利人自己维权起诉。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能会综合考量,比如维权成本、维权收益,来综合评判是否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权。二是向版权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举报,版权行政执法机构进行调查核实之后如果确实存在侵权,会给予侵权方行政处罚。三是向网络平台举报投诉,这种情况通常依据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所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侵权作品,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侵权者的行为是明知或应知的,则直接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作者可以根据自己作品被侵权的情况,综合考量选择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维权。”赵占领说。

  多措并举严加惩处

  营造良好创作环境

  “虽然‘洗歌’行为已经屡见不鲜,我们也都习惯了,但还是希望有更多原创作品。哪怕创作出来的歌曲没有那么好,也不能去抄袭。不管是抄袭国内歌曲还是国外歌曲,都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真正的音乐人都看不起这样的人。”孟三认为,杜绝“洗歌”固然离不开法律手段,但还有一项有效的措施就是,需要做好正面教育和引导。

  在李顺德看来,想要根治“洗歌”行为,很重要一点是要加强版权知识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和权利人自身的保护意识。

  赵占领认为,在权利人自己不举报的情况下,除非是直接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授权的,否则版权执法机构不知道是否经过权利人授权、是否构成侵权,所以对于侵权行为需要权利人主动作为。但现实中,权利人经常由于各种原因放弃自己的维权,客观上纵容了侵权行为,因此受害者应当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积极主张、维护自身权利。

  尽管相关立法较为完善,但不是每一个权利人在受到侵害之后都会选择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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