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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为保障权益——国家版权局就《关于依法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的意见》答记者问(2)

答:多年来,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积极配合国家版权局开展重点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为提高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效率,便利各相关部门开展执法监管,《意见》总结实践经验,明确规定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进行侵权投诉、出具相关鉴定和法律意见书等,可以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名义进行。

改革开放以来,中外著作权交流合作日益频繁,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均有临时来华访问等活动,为便于交流合作,《意见》规定,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对年度活动计划外新增的交流互访活动应当提前15日报送国家版权局备案,年度活动计划外其余新增活动应当提前30日进行报备。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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