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前行个人破产制度“摸石头过河”(2)
时间:2019-11-22 22: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北京新闻网 点击:次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多年探索个人债务清理的浙江台州市县两级法院采访了解到,从2011年开始,台州两级法院已开展相关业务,包括探索将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合并破产的处置机制;在执行程序中试行执行义务宣誓退出机制和借鉴破产管理人制度,在执行中形成法院强制执行与管理人财产及债务状况调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等。 台州黄岩法院执行局局长林森从1990年代末开始从事执行工作。他表示,这些探索背后是为了破解执行难反复做的机制优化。 “例如,原来通过债务人宣誓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一机制的好处是让诚信的被执行人避免被拘留、曝光等,但不足以把债务、债权关系状况揭示清楚,也没有真正实现退出。”林森说。 因此,2018年5月起,台州中院民二庭与执行庭开始试行《在执行程序中引入个人破产清算机制操作规程》,引入管理人制度,由第三方对被执行人债权债务情况进行详细梳理,包括发现隐匿财产等,调查范围更广、内容更细,形成清理报告。案件也真正做到执行程序终结,真正退出了执行程序。 截至2019年8月底,台州法院已有4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8起不符合条件恢复强制执行。 甄别“诚信债务人” 目前台州、温州个人债务清理已制定相关规程。以台州为例,根据《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法院首先会对债务人负债原因进行调查,确系诚信经营无法清偿债务,或经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后,财产不足或无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等情况时,可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而对于存在因赌博、挥霍消费甚至欺诈等不诚信行为的“老赖”,将不能适用债务清理程序。 随后,法院将对甄别为诚信债务人的申请人,制定不同的“还债计划”。简单来说,就是将诚信债务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完全丧失还债能力的,另一种是尚有可偿还能力的。前者,法院会依法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公平的清理和偿还;后者,法院会积极促成债务双方进行谈判,合理协商还债办法,比如免除一定债务比例,或通过分期形式来偿还。 此外,法院还将对债务人作出行为保全令,设定4到6年的“考察期”,这段期限内,债务人相关行为和身份资格仍受限制。在此期间,对债务人不诚信行为加强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 个人债务清理具有多重意义 已有案例显示,通过个人债务清理,债务人明显获得了生活改善,同时也提高了其重新投入工作、创造价值的积极性。受访法律界人士认为,透过个案,这一探索还将释放更大的积极意义。 首先,将有利于鼓励个人创新创业。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常彩表示,个人债务清理的目的在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障生活,并通过免责、有条件复权等机制鼓励债务人积极融入社会、创造财富。 其次,为“执行不能”案件探索制度性退出路径。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旻表示,司法实务中“执行不能”案件中个人债务案件占比较大。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实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特别是债务豁免措施的执行,为这类案件探索制度性退出路径,有助于切实化解社会矛盾,破产复权制度的积极适用也为个人参与市场经营活动提供了可能。 最后,这一探索或将提高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有金融界人士分析,个人债务清理以及未来可能到来的个人破产制度,将从源头上改变金融机构的产品设计、放款策略和风险评估。例如,不再是简单地通过自然人担保,获得抵、质押品和无限连带责任的承诺后就放款,也减少一些相对激进的放贷行为。 但与此同时,舆论也不乏质疑之声,主要认为个人债务清理、个人破产等制度与“父债子偿”等传统观念存在一定抵触;对程序执行缺乏信任;以及担心因社会信用体系等配套制度暂不健全,造成虚假破产风险等。 推进过程将漫长而谨慎 数据显示,截至8月底,台州两级法院已对14起案件实施债务清理,其中4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8起不符合条件恢复强制执行、1例达成部分减免和分期还债计划、1例债务人失联终止。截至目前,温州两级法院已对经过筛选的19件具体案件启动清理程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