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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前行个人破产制度“摸石头过河”(3)

针对舆论关注的诚信甄别、事后监督、征信信息采集与公布、打击逃废债和虚假破产方面的问题,钱为民等法官、律师管理人和相关学者认为,具体规程仍需不断完善。

杨常彩表示,从管理人角度,个人债务清理相对于企业破产清算来说,财产更加分散琐碎,所以调查难度更大。同时,现有管理人制度需要债务人较高的配合度,且调查手段相对单一。因此,以律师作为管理人,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律师调查令权限,扩大调查令社会知悉度等。

北京外国语大学个人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静认为,台州等地的探索为我国未来可能到来的个人破产制度设计,包括免责制度的设计,道德风险的防范,自由财产的范围,失权的具体内容,更生计划的制定,强制执行制度和破产制度的衔接与功能分界,家庭住宅及其抵押贷款的处理,夫妻、家庭以及合伙人的共同破产或者单独破产,个人管理人的更多应用和履职特点,遗产破产等重要问题提供了鲜活而丰富的经验。

刘静同时提醒,目前探索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必须强化债务人的诚实义务和协力义务,通过制度设计强化违背前述义务的不利后果,通过自负其责唤醒债权人对自我行为的约束;二是确保赋予债权人一定的程序参与权,包括知情权、异议权等,保证信息的畅通和透明,促进程序的及时回应,加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沟通与理解;三是对于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要及时进行充分的学术讨论和法律分析,为立法机关提出相对合理、兼具学术性和实践性的解决方案。

个人破产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改革,关联的政治社会经济问题非常多。她建议选择较小空间范围先行试验,可以将地方试验对国家法制统一的挑战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仅可以有效地控制试验风险,也降低了立法试错和法律运行的法治成本。

此外,推动个人债务清理,乃至个人破产制度建立还需要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健全、立法探索等,这一推进过程也将相对漫长而谨慎。

钱为民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是社会诚信体系的一部分,与征信、失信惩戒等相关制度互相关联,其制度的推出,不存在孰先孰后问题,而应当相辅相成,协同推进。

“对债务人而言,进入个人破产,意味着行为和身份资格受限,财产受到管理人监管,被贴上破产人标签等;债权人也不希望债务因清理最终被免责。所以未来,我认为个人债务清理应是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极力避免进入的程序。这也许是制度设计最理想的状态。”钱为民说。(记者 吴帅帅 王俊禄)

(责编:庄红韬、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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