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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人脸识别滥用该建个人信息梯度保护制度(2)

  就第四种场景而言,在不涉及重大安全考虑的情况下,考虑到人脸识别是一种更加具有侵犯性的技术方式(弱于收集指纹),所以,相应部门应当考察是否存在其他更不具有侵犯性的替代性方式。如何以效率和便利的前提下,考虑人脸技术在这种场景下的运用,将会是一个最大的挑战。

  总的来说,这四种模式对于人脸识别技术在允许性方面的规制是逐步增强的。相应地,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是在逐步增强。通过区分不同的场景以及不同场景的利益的权衡,从而建立对于个人信息的一种梯度保护制度。

  □毕洪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院长助理)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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