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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课直播,著作权属谁(2)

  如果平台主导,和授课教师签署事先拟定的合同,约定凡授课内容侵犯第三人权利的由授课教师承担责任而平台一律免责,这一条款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授课教师和平台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平台和众多授课教师之间的合同,事先拟就且多次使用的,构成民法上的一般交易条款,或称格式合同。这类合同的某些条款倘若合法性堪舆而涉诉的,法官应当对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予以判定。相应的,如果平台和授课教师签署协议,规定网络授课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一律归平台所有,授课教师只领取报酬,倘若涉诉,法官也应当对此类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判定。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前者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人身权的一大特征是其不可转让性,这一点和著作财产权相区别。因此,格式条款一揽子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可以由司法机关判定无效。

  有一种观点认为网络直播授课过程中主播行为侵权的,平台和主播之间的责任分配,类似滴滴平台与滴滴司机之间的关系。这涉及非常复杂的问题,即直播平台和授课主播之间、滴滴平台和滴滴司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应以人身依附性为标准判定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其一看劳动者是否要服从用工者的指令,其二看劳动者是否在时空上嵌入到用工者的体系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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