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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号创业合伙人拆伙虚拟财产分割宜有法可依(2)

  正是因为以上原因,在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向社会公布后,我撰写了数篇文章呼吁应将虚拟财产从物权客体中去掉。后来,民法总则公布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将虚拟财产从物权客体中去掉,仅在其第127条做了笼统性规定,即虚拟财产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虚拟财产需以其不同属性分开处置

  那么,问题来了,民法总则对虚拟财产没有做出切实可行的规定,将这个问题留置下来,下面该如何解决呢?

  一方面,从司法实践角度看,一般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分开,具有财产属性的可以按照一般法律进行分配,比如继承问题、拆伙纠纷、离婚分配等;具有人身属性的,按照账号注册信息进行分配,如果账号财产所有权存在多人的,再由注册账号者给予相关补偿。

  另一方面,对于纯粹社交账号继承等问题,这个比较复杂,在全世界判例范围来看一直也没有统一结论。美国曾有过父亲起诉雅虎要求继承儿子账号的案件,尽管法院判决账号应由死者父亲继承,但雅虎也仅是将账号中父子通讯信息和照片用光盘给了父亲,并没有最终将账号密码给继承人。

  我国互联网平台和国外网络企业做法大致一样,除非当事人有明示,否则一般不会将账号作为遗产法定继承范围。网络平台的理由有两个,一个是用户隐私权保护问题,二是账号所有权不属于用户。

  相信随着实践的推动,虚拟财产的继承、分割等诸多问题,法律将进一步给出越来越明晰的答案。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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