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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卧底调查,揭开大连山海集团“众筹”“入股”骗局,,(3)

  

  

该投资入股协议书第四条利润分配载明:大连山海通过运营及运作,使其相关产业达到盈利目的,最后共同跟投资者分其利润。第九条本协议当中所提到的股权,非山海上市公司的股权,非原始股。第十条原始股赠送标准:赠送截止日期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2020年1月30日之间所有股东持现有投资合同及收据来公司领取股权证。赠送标准:个人累计50万-99万赠送投资金额的1%,个人累计100万-199万赠送投资金额的1.5%,个人累计200万以上赠送投资金额的2%。

  

  

协议书的最后郑重承诺:股东投资只享受分红及回报不承担经营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月11日,记者来到大连山海集团总部采访,董事助理孙女士和负责旅游的张经理对于公司众筹集资行为表示否认。孙女士表示:我们推荐卡就是说一条线路,如果客户去,可能会办1万的卡,会给他其他的优惠政策,单买线路就没有这么好的优惠。咱们公司是药房股权众筹,是有实体的,光大连药房就有60-80家,旅游这块就是这么卖的,卖旅游卡。我们这个不是众筹也不是投资,我们旅游都是提前交钱,这个就是一个旅游的费用,跟投资有什么关系吗?

  

大连山海集团通过旗下公司大连山海慧旅行社、大连福慧旅行社、山海泓通老年产业投资集团进行融资,其行为是否涉构成犯罪?尚待司法机关的介入。本刊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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