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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黑稿敲诈勒索不能让自媒体营销号给民企发展添堵(2)

其二,民事法律及其他法律。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将企业名誉权规定在内。诸多自媒体黑稿的性质不仅是侵权行为,有时还会上升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实践中很多受害企业却宁可花钱去“孝敬”黑自己的自媒体,也不愿意选择法律维权,原因一是维权本身效果不好,时间成本高。二是维权可能会招致舆论二次炒作,损害扩大。三是这些自媒体都是为了获取利益,花钱消灾效果立竿见影。

企业的维权担忧,加上司法维权的漫长过程,直接导致黑色产业链的形成。

归根到底,自媒体乱象的治理属于综合性治理范围,需要从互联网生态治理入手。在立法上,应针对自媒体生态特点细化法律规定,明确适用的主体和事由,尽量做出类型化的规定。在司法上,应简化程序,将“先予执行”融合到互联网生态治理之中,减少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加大违法成本。

在平台治理方面,平台应落实主体责任,将自媒体行为纳入网络信用体系,结合线下信用制度,做到黑名单的信用联合惩戒,加大违法成本。同时,平台也应履行社会责任,加快辟谣系统和在线维权系统的应用。

最后,权利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不要妥协,太过软弱只能招来更多的勒索,更不能求助黑公关等非法机构,应该学法懂法,依法维权。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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