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2)
时间:2019-12-13 18:0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北京新闻网 点击:次
早期的“外资三法”不仅规定“三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订立合同等生产经营活动准则,还规定国家专门适用于“三资企业”的外汇、土地、税收、劳动等特殊政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发展,民法总则、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所得税法等一批重要民商事和经济法律出台实施,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发展完善。因此,为确保法律顺利实施,外商投资法对相关民商事和经济法律的内容不再作专门规定,但在条文中进行了有效衔接。总体来看,对外商投资法作这样的定位,既符合我国法律体系发展的实际情况,又能适应现阶段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改革和发展的迫切要求。 二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标准建立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制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取得的成就,增强了我们的制度自信、立法自信,外商投资法清楚地表明了我国维护经济全球化和多边主义的立场,通过立法形式理性包容地回应了各方面关切。对于国内改革实践,外商投资法积极推动加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在行政许可、市场监管等方面规范各级政府行为,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扭曲市场的不合理规定、补贴和做法,公平对待所有企业和经营者,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对于我国在国际营商环境竞争领域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我们认真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摸清情况、分析原因、找出对策,致力于通过法律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在外商投资法中,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是规范最为充实的内容。外商投资法把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总体要求和大政方针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已经成熟的政策措施通过法律作出规定。主要包括:第一,首次在法律中明确国家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提出了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目标;第二,突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原则,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内资企业一样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第三,加强对鼓励和吸引外商投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制和约束,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第四,加强外商投资服务,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第五,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的保护,禁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是以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基础,重构我国外商投资的管理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准入前国民待遇要求在投资准入阶段就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程度。我们对这一制度的认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而逐步深化的。2013年以前,我国在国际投资协定谈判中只承诺准入后国民待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全面深入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贯彻党中央改革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作出决定,授权在自贸试验区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并及时修改相关法律,将这一管理模式复制推广到全国。外商投资法确立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取代了原“外资三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逐案审批或备案管理制度,体现了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这项制度的确立和实施,走过了以开放促改革、由局部试验到全面推广、由政策上升为法律的历程,是立法决策与改革开放决策相结合的成功例证。 世界上很多国家普遍面临的难题是大门敞开以后如何平衡经济利益与国家安全、自主发展与外部影响的关系。外商投资法确立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同时还与反垄断法相衔接,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这是在学习借鉴外国经验和国际通行规则基础上作出的规定,符合国际惯例,体现了责任担当。 三、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外商投资法实施工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