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缤诺丝案:新型商业模式还是涉嫌传销罪?(2)

对团队计酬颇有研究的印波律师说,缤诺丝公司制订的团队计酬式政策在经济学上具有合理性。在该项制度的激励下,每一个经销商小团队的负责人都会去帮助其团队的经销商更好地销售产品、服务客户、开发市场。

印波律师与相愫晶律师还播放了他们共同提取的为缤诺丝公司开发软件的吴某、邓某的证言视频,证明软件开发前后缤诺丝公司的计酬返利政策是一致的,这种政策具有合理性,不会出现违法传销特有的资金断裂现象。

缤诺丝的商业模式是否合法

公诉方通过播放视听资料,尤其是培训会上的“百万盈利模式”以及缤诺丝公司管理层的“核心会”对于“细胞母液”的讨论,试图说明:缤诺丝公司夸大宣传了经销缤诺丝产品的盈利前景,配赠并夸大宣传额非自己公司生产的“三无”产品“细胞母液”。

辩方指出,即便有一定程度的夸大宣传,也构不成犯罪。只盯住不属于缤诺丝产品的“细胞母液”而否定产品的真实性,以偏概全,于法无据。缤诺丝的产品不是“道具产品”,缤诺丝没有“以销售产品为名,行骗取钱财之实”,缤诺丝的“计酬返利”政策是市场上常见、法律规定无罪的单纯的“计酬返利”,这些基本事实足以证明缤诺丝公司的商业模式合法。

参与本案辩护的新疆大学副教授杨为程指出:企业设置一定的购买标准,达到相应标准才可以成为经销商的做法,是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的,缤诺丝的“单”也是这种逻辑,而非变相的“拉人头”“收取入门费”。

本案专家证人、清华大学会计系主任陈晓教授和北京师范大学会计系郝颖教授指出:缤诺丝产品的毛利率与国内上市的其它化妆品的毛利率相差不大。化妆品的价格,在不违反国家价格规定的前提下应该充分尊重市场定价。

“对于有着创新潜质和商业萌芽的新型商业模式,政府应该秉持宽容的态度。”休庭后,印波律师向记者进一步分析,“从市场创新的角度来讲,这种商业模式符合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精神。与传统的柜台销售相比,这种商业模式缩短了产品到达消费者的路径,节省了高额的广告宣传和渠道销售成本,公司的各种奖金正是来源于此,而不是来自人头费。”

印波律师还告诉记者,承接缤诺丝传销罪案以后,他和京都律师团队实地调研了珠三角多家企业,发现类似的商业模式遍地都是。

关于该案,刑法学泰斗张明楷教授也在多次研讨会表明态度:“这是单纯的团队计酬,构不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庭审中暴露的程序问题

这次庭审也暴露了不少程序方面的问题。

被告人权芳芳向法庭控诉,徐州公安人员为了抓到她,将她未成年的女儿带离学校,控制在偏远的宾馆一整夜,对女儿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心理伤害。

被告人李亚看到徐州民警周某出庭作证,情绪激动地指责道:“你要我家人交50万元才放我,还打我儿子两个大耳光。”对此,相愫晶律师认为,法庭理应调查李亚所说是否属实。如果属实,该证人就与被告人有了利害关系,根据规定,就不能作为证人出庭。

京都所的另一位律师王馨仝指出,侦查人员没有对缤诺丝公司的原始数据库及时封存,出庭作证的网警孟某在律师的发问下也证实了这一点。因此,该数据库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王馨仝律师还指出,公诉人在上次庭审中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出现了鉴定日期晚于起诉书日期的情况。这次重新出具的鉴定报告,两名鉴定人中有一人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侦查人员将未质证的讯问笔录随会计资料一同移送鉴定人;网安、公安、起诉书、司法会计鉴定以及被告人所认定的涉案金额均不一致……概言之,这份鉴定报告不具备证据应有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不过,王馨仝律师话声刚落,陈思田法官就睿智地指出,虽然公诉人已经作了重新鉴定,起诉书相应的指控却没有变更。那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只能以有利于被告人的涉案数额为准。

左起为辩护律师相愫晶、田文昌、印波,在法院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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