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缤诺丝案:新型商业模式还是涉嫌传销罪?(3)

身经百战并多次参与起草刑事法律法规的田文昌律师更是敏锐地发现并当庭指出许多程序问题。譬如,他指出,根据刑事辩护对等性原则,法庭同意控方申请的鉴定人出庭,理应允许辩方申请的专家证人出庭对质,就专业问题展开讨论,以便法庭厘清案件事实……庭前会议后理应结束所有证据收集程序,但控方在庭前会议得知关键证人吴某、邓某将出庭后,远赴广州单方找证人核实,法院也以控方已对其调查取证为由在开庭前取消了关键证人的出庭资格……

实体方面,田文昌律师言简意赅地道出了许多问题的实质。譬如,对于公诉人一再强调的“拉人头”,他说,没有人头,哪里会有购买产品的行为?关键还是要看是不是购买产品了。

田文昌律师还对公诉人以严辞讯问犯罪嫌疑人式的口吻对待辩方证人程某的行为提出了抗议,多位辩护律师也提出反对,法庭气氛一度紧张。

补记 这次庭审历时四天。在陈思田审判长的精心组织下,控辩双方都能充分表达意见。庭审公开性也是众口皆碑,如当地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旁听,当地电视台还作了实况直播。一位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休庭后对记者说,可以相信,以陈思田审判长为首的合议庭一定会作出独立、公正的判决。

法条链接: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1.《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记者/郑荣昌 特约记者/李翠萍

(原标题:缤诺丝案:新型商业模式还是涉嫌传销罪?)

责任编辑: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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