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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人肉搜索等违法活动为网民营造清朗网络空间(2)

  “进入大数据时代,‘人肉搜索’的便利程度在提高。”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王四新说,网络已经融入人们的生活,每个人每天都会在网络空间留下大量记录,其中包括一些个人隐私,这些都为“人肉搜索”提供了便利。

  影响甚广危害不浅

  可能涉嫌多重违法

  据郑宁介绍,“人肉搜索”利用众多网友的信息来满足自己的需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且参与人数多,影响范围大。

  那么,“人肉搜索”事件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郑宁解释称,首先是民事侵权。人肉搜索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民事侵权外,还可能涉嫌刑事违法。”郑宁说,如果“人肉搜索”实施者是通过非法方式获得个人信息的,还有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郑宁补充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最后是行政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郑宁说。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不断提高违法成本

  对于“人肉搜索”应该如何追责?

  郑宁分析称:首先,可以追责网络用户,这里的网络用户指的是“人肉搜索”的发起者、信息搜索者和论坛参与者。在“人肉搜索”事件中,网络用户在没有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甚至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开发布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甚至捏造虚假信息,侮辱、诽谤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此行为已超越了法律底线,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其次,可以追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作为网民交流的平台,在“人肉搜索”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知,在‘人肉搜索’事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是难脱罪责的。如果网络服务商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郑宁说。

  郑宁建议,应当建立综合治理体系,防范“人肉搜索”。

  “一方面,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网友充分认识‘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侵权和违法后果,提高网友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培养健康的心态和健全的人格;另一方面,对于违法者,依法惩处。”郑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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