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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开放合作助力机制化建设

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峰会将于6月28日—29日在日本大阪举行。根据G20大阪峰会官方网站发布的消息,在本次峰会讨论主题中,创新是一项重要内容。在今天的国际环境下,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加凸显。作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经济合作平台之一,G20应当如何充分发挥应有作用,促进科技创新、合作共赢?本期《智库》版特刊登相关研究成果,以期与广大读者共同思考。

在2019年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习近平主席指出,商品、资金、技术、人员流通,可以为经济增长提供强劲动力和广阔空间。二十国集团(G20)作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经济合作平台之一,要充分利用各成员的比较优势,共同探索科技创新新业态、新模式、新机制,助力各成员乃至世界各国经济腾飞。

科技创新合作为全球经济发展提供强大助推力

G20成立20年来,各成员间经济合作机制不断完善,科技创新合作机制稳步推进,为全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大助推力。

科技创新政策日益完善,环境不断优化。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G20各成员为了进一步促进自身经济增长,增强竞争力,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科技创新举措,制定了面向2020年和2030年的科技创新路线图与引领战略,如加拿大《抓住契机:向科学技术和创新迈进》《法国——欧洲2020》科研战略、《德国工业4.0战略计划实施建议》、英国《我们的增长计划:科学和创新》《美国国家创新战略》等。除此之外,G20成员科技创新环境不断优化,法律法规、市场环境、教育等方面都有明显改善,极大地促进了科技创新的合作与发展。

科技投入不断增长,创新能力持续提高。2016年,G20各成员的国内研发支出总量达16180亿美元(2010年不变价美元),比2007年增加了25.6%,研发支出总量占世界的92%;每百万人口研发人员均值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09倍。不断增加的科研投入为科技创新提供了充分保障,显著提高了G20成员的科技创新实力。据世界银行数据统计显示,G20国家(不含欧盟)的专利申请量占世界的97.5%(2017年),科技期刊论文发表量占世界的76.3%(2016年),高技术产品出口额占世界的68.7%(2016年)。G20已经成为全球科技创新的核心力量。

不断拓展多边合作,持续探索协同创新。2008年首次开启G20领导人峰会以来,历届会议均在行动计划及合作建议中强调了加强成员间科技创新合作的重要性。例如2016年,峰会主办方中国政府将峰会主题确定为“构建创新、活力、联动、包容的世界经济”,倡导创新驱动发展,提出构建“协同、包容、充满活力的全球创新环境”,发布了《二十国集团创新增长蓝图》《2016年二十国集团创新行动计划》等一系列成果文件,将科技创新合作的地位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各成员还积极探索合理、高效的协同创新模式,加快构建“协同、合作、开放、包容”的创新长效机制,提倡创新伙伴和利益攸关方开展密切对话,寻找应对全球挑战的创新型解决方案,推动各国科技创新发展。

国际科技合作趋势日渐增强,新兴市场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在不断缩小。虽然发达国家仍然集聚了大部分科技创新资源,在科技创新领域中占据绝对领先地位,但是其资源优势正在逐步缩小,新兴市场国家已成为推动全球科技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土耳其、印度等国家,优势技术领域在增多,美、德、英等国家,在多个领域的领先优势有所下降。当然,在较长时期内,发达国家仍将是全球科学技术的主要源头、人才高地和全球创新的核心地带。适应全球创新态势,加强G20各成员中新兴市场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科技创新开放合作,是历史的选择、时代的选择。

着力构建科技创新开放合作机制

创新是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动力,G20应该坚持开放包容的创新机制,加强多边科技创新交流与合作,有效形成科技创新合力,为此,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推动:

巩固高层互信合作机制。这是推动G20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的基础。增进政治互信,密切高层往来,继续推进G20创新部长会议机制,扩大政府部门、高校、科研机构等各层次交流,将国与国之间的政治互信有效地转化为推进科技创新合作的原动力,从机制上防止国家间科技创新合作出现摩擦和冲突。积极探索扩大科技创新合作的有效途径,推动G20各成员在科技创新领域进行建设性互动,有效协调科技创新机构间的合作矛盾。

健全利益共享机制。这是推进G20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的关键。G20各成员要充分考虑科技创新合作的独特性,坚持互惠互利原则,投入、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效率与公平并重原则,信息透明原则,对利益分配进行协商,最大限度地避免利益分配方案的不对称性。同时,还要注意以下问题:机制的设计应该充分考虑各方利益,促进研究成果商业化应用,又要促进研发机构、部门的科学技术开发;对处于不同阶段的科技创新成果,要有明确界定,最大限度避免纠纷、减少争议,以确保合作顺利进行;对于科技创新成果的所有权,成果的保护、利用、传播、转让与许可,成果的访问权等,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定,减少由此引起的纷争;注重保护各合作方自身的知识产权,采取合理的措施,鼓励在各合作方本国或本地区开展科技创新成果的传播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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