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2)
时间:2020-03-08 16:0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记者:目前有些人严重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请问实践中如何区分及正确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妨碍传染病防治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并列规定的,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刑法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对于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要正确适用罪名,既坚决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又要坚持法治原则、依法防控。 2020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两罪的适用作了规定。根据该《意见》,对以下两种情形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是,已经确诊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供刑法保障 记者:如何用最严厉的法律规定,彻底禁止非法捕猎、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是否有必要完善刑法相关规定? 王爱立:疫情发生以来,一些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刑法侧重的是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建议从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视角,适当扩大刑法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规定非法猎捕、交易其他野生动物的犯罪。今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接着还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作出修改调整。下一步,我们将结合上述法律的修改完善,把握好法律衔接,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为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供刑法保障。 严厉打击“发国难财”的行为 记者:当前口罩、防护服等成为紧俏资源,这让一些不法分子看到了牟利空间。有的大肆制造、出售假劣防护用品;有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对于上述种种“发国难财”的行为,可以依法采取哪些措施进行打击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制造、出售假劣防护用品,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我国早在1993年即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等均作了规定。如:生产者生产产品,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同时,产品质量法还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囤积防护用品、哄抬物价,是一种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如: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王爱立: 2020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适用刑法有关规定作了解释、指导。一是,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二是,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三是,对以销售疫情防控用品为名,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诈骗罪等规定处罚。 加快疫苗研发,法律有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