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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创新理念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2)

  促进我国网络治理不断适应互联网发展实际。制度是国家之基、社会之规、治理之据。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制度的有效性在于制度权威的维护。维护制度权威有利于保持制度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提高制度的执行效率,降低制度执行的成本。同时,制度需要根据时代发展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互联网是面向大众的,需要保持制度的稳定性、权威性以提升效率;互联网又是个性化的、去中心的、快速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发展制度,以规范丰富多样、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与应用服务。依据秩序、协同与平衡理念完善发展互联网治理制度,有利于我国网络治理不断适应互联网发展实际。

  促进组织目标与个体发展有机结合。互联网是一个持续发展的开放领域,参与其中的主体种类众多、数量巨大、行为各异。网络综合治理,既要让互联网保持良好运行秩序,实现“管得住”的目标;又要让互联网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力,实现“用得好”的目标。用好互联网,需要为参与主体提供更多发展机会和动能。比如,对互联网企业而言,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移动应用程序上线运行等,都是其发展需要的条件。树立秩序、协同与平衡理念,就是要促使不同网络行为主体主动遵循制度、积极参与网络综合治理,促进组织目标与个体发展有机结合。

  促进常规治理与应急治理无缝衔接。今天的中国是一个高度网络化的社会,信息流、资金流、人才流、商品流、知识流等大都以互联网为载体。这带来了媒体、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繁荣发展,同时也需要一套运行有效的网络治理体系加以规制,形成良好的网络秩序。这需要通过大量常态化、机制化的治理活动来实现。同时要认识到,常规治理并非万能。网络上存在的海量信息良莠不齐、真伪并存。一些虚假信息经过炒作,往往会成为突发性事件的导火索。有效应对这类虚假信息的传播扩散,不能单纯依靠常规治理手段。这必然要求加强网络应急治理,使应急治理与常规治理之间形成无缝对接。树立秩序、协同与平衡理念,协同多个治理主体、运用多种治理手段,有利于实现常规治理与应急治理的无缝衔接,让互联网更好造福社会与人民。

  将创新理念落实到网络综合治理实践中

  推动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变成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需要紧密联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信息技术发展需要,将秩序、协同与平衡理念落实到网络综合治理实践中。

  落实到法律法规制定上。互联网进入我国20多年来,我们顺应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变化,不断制定和完善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网络立法进程明显加快,各个层面的法律法规密集出台,基本形成了以网络安全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为支撑的法律法规体系,涵盖网络内容、信息服务、网络安全、网络技术等各方面,形成了网络综合治理的制度体系,推动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这些法律法规大都把网络安全与发展、规范与鼓励、管理与支持等作为重要立法内容,体现了秩序、协同与平衡理念,对于具体的网络执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引和规范作用。面向未来,网络立法应深入研究掌握互联网发展规律,把握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支持和促进网络新技术、新业态、新应用的发展。这有利于推动互联网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升我国网络信息核心技术水平,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底蕴。

  落实到网络治理执法实践上。执法者是网络综合治理的具体执行者,他们对秩序、协同与平衡理念的认识和理解,对于网络执法结果具有直接影响。特别是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更能体现秩序、协同与平衡理念的具体落实。例如,比例原则是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违法行为的程度与承担法律后果的严厉程度应该保持对等性,法律行为与法律后果需要保持平衡。这也是执法者在网络治理实践中需要坚持的一个理念。在互联网上,用户和行为主体的数量是巨大的,网络行为是高频的,这就要求执法者能够给出公开、明确、具体的网络执法标准,以便网络行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形成明确预期,这对于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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