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如何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如何办理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待遇申报?官方解答来了(2)
时间:2020-03-15 08:5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答: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现金垫付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在疫情解除后办理报销,因疫情防控延迟申报的,原则上应在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申报。 12、疫情防控期间,社保卡遗失能否住院就医? 答:疫情防控期间,如因社保卡遗失、忘记社保卡密码等原因无法在我市医定点医疗机构持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凭参保人员身份证,使用无卡结算功能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住院登记、结算等业务。 四、疫情防控期间异地就医有关问答 13、因疫情原因滞留在外地的,如何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答:参保人员可采用电话、QQ、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相关信息告知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区医保经办机构按要求即时办理。 14、未进行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在外地住院,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答:疫情防控期间在异地住院的,其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可现金垫付,待疫情解除后,按医保有关政策规定,持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因疫情防控延迟申报的,原则上应在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申报。 五、疫情防控期间生育保险经办业务问答 15、疫情防控期间生育登记如何办理? 答: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网上办理生育就医登记(操作程序为:手机登陆支付宝-武汉人社-生育就医登记),审核通过后参保人员即可在定点机构持卡就医。 16、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生育津贴申报业务,能否延后办理? 答:疫情防控生育津贴实行网上申报,产假期满并符合生育(护理假)津贴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可将申报材料扫描后发往各区医保经办机构指定邮箱申领生育、护理假津贴,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支付。也可待疫情结束后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因疫情防控延迟申报的,原则上应在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申报。 17、因疫情防控原因在异地产检及生产,能否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答:因疫情防控原因在异地产检及生产,其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可现金垫付,待疫情解除后,按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持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因疫情防控延迟申报的,原则上应在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申报。 六、参保缴费相关问答 18、武汉市哪些单位可以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19、参保单位出现哪些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情形时,可以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20、参保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可以申请缓缴多长时间的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21、参保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是否会影响待遇? 22、疫情期间参保单位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能否延期缴纳?如何办理?是否会影响医保待遇? 答:参保单位可采取“网上办、邮件办”等方式“不见面”缴纳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缴费的,也可待武汉市疫情解除后补缴,即延期缴纳。延期缴纳原则上在我市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