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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件: 浙江万维机械有限公司出口商品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18年7月3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仑海关申报出口“多功能家用缝纫机”共12台,报关单号310420180549596344,申报商品编码为8452109900,申报商品规格型号为 “3/2/缝纫/自动/JATA/OL902”,总价1056美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该项商品编码对应的商品为“其他家用型缝纫机”,融易资讯网,当事人申报为“多功能家用缝纫机”,商品申报名称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上述出口商品规格、名称申报错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出口商品申报不实的行为,该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丽水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2018年9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仑海关申报出口“工业用包缝机”200台,报关单号310420180549496696,申报商品编码为8452290000,申报商品规格型号为“1/2/工业用包 缝机/非手动/ DRAGONFLY/GN1-114D/81A1-1”,总价8600美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该项商品编码对应商品为“其他非自动缝纫机”,当事人将“非自动”申报为“非手 动”,商品申报规格与实际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9日,杭州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丽水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丽关缉违字〔2020〕0004号 )》。

当事人上述出口商品规格、名称申报错误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

2017年7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家用包缝机”600台,报关单号310120170517981675,申报商品编码8452101000,申报商品规格型号为“600SETS/家庭缝纫 用/非手动/ JONTEX/JT-712等”,总价27900美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该项商品编码对应商品为“多功能家用型缝纫机”,当事人申报为“家用包缝机”,商品申报名称与实际不符。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生产工艺流程、企业营业执照及业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稽查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17年12月26日,当事人浙江万维机械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家用缝纫机”1250台,报关单号310120170516366866,申报商品编码为8452109100,申报商品规格型号为“家用缝纫各种 衣料/自动/DRAGONFLY/JA2-2”,总价40186美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该项商品编码对应商品为“其他家用型手动式缝纫机”,当事人将“手动”申报为“自动”,商品申报规格与实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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