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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件爆料: 对健身房服务不满意,退款有可能吗?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现广东佛山市各大文体场馆已恢复,市民除了户外运动,还会选择去健身房锻炼身体。而在健身房难免会出现换健身教练的问题,如果消费者在遇到健身房频繁换教练,对健身房的服务不满意,消费者能否要求退款呢?

案例简介

近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乐从分局受理了消费者唐女士、郭女士的投诉:

唐女士、郭女士在佛山市某健身有限公司乐从分公司,办理了私教课健身卡,由于健身馆的教练频繁更换,期间存在无私教上课的情况。而且,唐小姐、郭小姐认为服务质量不如从前,故要求退剩余的私教课的款项。

被该健身俱乐部经营者拒绝后,唐女士、郭女士提请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乐从分局帮忙解决。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当日,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乐从分局工作人员即致电该俱乐部负责人,但因该负责人称正在国外,须回国后再进行处理。

在该负责人回国后,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乐从分局工作人员约谈该俱乐部负责人及其店长,经沟通后经营者提出两个方案:

第一、可更换私教教练继续上课;

第二、可转到该健身俱乐部在佛山其它的分店继续进行健身服务。

工作人员当天致电唐女士、郭女士并将方案告知,消费者不接受,坚决要求退还剩余的私教课的款项。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乐从分局工作人员再次约谈该俱乐部负责人及其店长,经耐心解释沟通后,健身俱乐部方确定退回消费者剩余的私教课款项的方案。涉事方最后签订退剩余的私教课的款项的协议书。

律师点评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杨柏华律师点评:

根据《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健身房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循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提供优质的服务。

但本案中健身馆教练频繁更换,期间甚至存在无私教上课的情况,实际上已经造成了服务质量下降,对于消费者来说,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故消费者有权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财物。对于经营者来说,作为服务行业,服务质量尤为重要,没有服务质量的保障,合同目的将难以实现。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