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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易头条新闻: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南汇报关实业有限公司申报不实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受上海旗运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于2018年4月19日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货物一票,其中第一项申报品名为斜锲,申报总价FOB1554482日元,报关单号为223320181000502056。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经海关审核,上述进口货物的实际总价应为FOB15554482日元。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陈建成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关编码:3116980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二0二0年四月七日

当事人:上海南汇报关实业有限公司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946876.00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249597.30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20321.36元。

沪浦机关缉不罚字[2020]0010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9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南汇报关实业有限公司申报不实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不罚字[2020]0010号)。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主动披露报告、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住 所:浦东新区沪南路98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