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头条资讯: 太仓怀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
时间:2020-04-20 09:2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16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太仓怀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0〕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0〕10号 当事人:太仓怀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浮桥镇沈家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潘荣生 海关代码:3226961913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1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聚乙烯再生粒子46900千克,申报价格C&F27671欧元,申报商品编号3901100090,报关单号224820191000153111。经查,该批货物粒子为多种热塑性材料的混合物,粒子中含有异物,异物与主体树脂不相容,为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报告、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