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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件观点: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希恩流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被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1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希恩流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135号)。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90565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22813.32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178.8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希恩流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喆瑞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其中第6项申报为黄铜制接头(59%铜,41%锌及不锈钢),商品编号为74121000(关税率4%),总价CIF11560欧元,报关单号为223320181000355209。经海关验估并归类认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商品编号应为74122090(关税率7%),与申报不符。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