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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新闻: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1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不罚字[2020]00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不罚字[2020]0011号

当事人: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住 所:昆山开发区长江南路666号楼1601-1606室

法定代表人:李俊

海关编码:3223980046

当事人受昆山大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委托,于2019年5月6日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货物一票,申报品名为热敏电阻,申报总价为EXW89003.10美元,报关单号为224420191000382665。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经海关审核,上述进口货物的实际总价应为EXW89003.10欧元。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679418.00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88324.34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9996.61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0二0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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