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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新闻头条: 襄阳茂发食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3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襄阳茂发食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0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041号

当事人:襄阳茂发食品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南漳县涌泉工业园农产品精深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黄盛吉

海关代码:4206960G5D

当事人委托上海翰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香港一般贸易项下1、干黑木耳11795.5千克,申报价格FOB191087.1美元,申报商品编号071232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2、干制香菇丝1824千克,申报价格FOB29548.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0712391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出口报关单号222920190001935458;1、干黑木耳12000千克,申报价格FOB1944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071232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2、干制香菇丝1900千克,申报价格FOB3078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0712391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出口报关单号222920190001935635。

经查,报关单号222920190001935458项下实际出口货物为1、干黑木耳11340千克,价值FOB183708美元,2、干制香菇丝1254千克,价值FOB20314.8美元;报关单号222920190001935635项下实际出口货物为1、干黑木耳11160千克,价值FOB180792美元,2、干制香菇丝1406千克,价值FOB22777.2美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企业出口退税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