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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最新新闻: 宁波保税区承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宁波保税区承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165号)。

法定代表人:许淑丽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实际货物查验照片、海关查问笔录及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委托上海瑞和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3320200000421533,申报货物共3项。其中,第2项货物申报品名为非医用艾锐康无型号防护服,申报商品编号为6210103010,申报数量为200件,申报总价为FOB4000美元。经海关查验,上述出口货物实际为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与申报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住所:宁波保税区兴业一路5号1幢7楼701室(托管332号)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宁波保税区承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关代码:3302461682

二0二0年四月二十二日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165号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