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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新闻资讯: 镇江三维真空光学有限公司进口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2日,青岛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关于镇江三维真空光学有限公司进口申报不实违规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大港关缉违字〔2020〕0022号。

2020年4月1日,当事人镇江三维真空光学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镀膜机配件等5项货物,报关单号为422720201000012830,其中第1项货物为镀膜机配件(电子枪)6套,申报C&F价格为1191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4799090.90(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税率为13%)。经归类,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85431000.90(关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13%),与申报不符。

主要证据:

(1)进口货物报关单据;

(2)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

(3)海关查问笔录;

(4)归类认定书;

(5)税款计核证明书;

(6)当事人情况说明;

(7)当事人主体资格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青岛大港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74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