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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推荐: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一起行政处罚信息

我局于2020年4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桓市监马告[2020]47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你购进上述批次梨花王面粉时索取了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并进行了进货查验记录,标签中标注的不合格项目过于专业,超出经营者进货查验的一般范畴,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视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你提供的上述产品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验收入库单等证明上述涉案食品的进货来源。且你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无消费者反映食用上述食品后产生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政府网站2020年4月30日发布的《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0430》,桓台县马桥镇嘉和超市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救济途径和期限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2020年4月17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或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00007068101010C)、《桓台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单》、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选页打印件,《现场检查笔录》、《销售说明》、你超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你的身份证复印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验收入库单》复印件、《出厂检验报告》、《销货清单》复印件、我局对你的询问笔录、《召回公告》及发布公告的照片各一份等。

当事人:桓台县马桥镇嘉和超市(经营者 孙少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少泉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桓市监行处字〔2020〕47号

上述食品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标签标注不符合GB 28050-2011 5.2、GB 7718-2011 4.1.11.3.2和GB 7718-2011 4.1.4.2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你对上述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上述产品销售后无顾客反映有不适情况。至2020年1月21日,你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57元,获违法所得57元。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红辛路北马桥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你免予处罚。

桓台县马桥镇嘉和超市(经营者 孙少泉)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一案,经承办人进一步调查取证,现查明:2019年11月7日,购进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05日、规格型号为5kg/袋的梨花王面粉15袋,每袋进价20元,售价23.8元,2020年1月7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抽检,抽取上述食品3袋。

你购进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05日、规格型号为5kg/袋的梨花王面粉,经抽样检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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