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新闻和评论: 上饶市广丰区恒佳纺织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时间:2020-05-24 08:5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出口报关单号222920190004022572,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价值FOB71952美元,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实际出口货物为染色平纹机织物,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饶市广丰区恒佳纺织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080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企业出口退税资料等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080 号 当事人:上饶市广丰区恒佳纺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华科电器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周卫芳 海关代码:3609961261 当事人委托上海淇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21日,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申报商品编号5311001200,于2019年10月26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韩国一般贸易项下苎麻布59960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对应出口退税率13%,申报价格FOB269850美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应归入商品编号52103100.00, 经查。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对应出口退税率13%,。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