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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车邦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许奇华违法放高利贷敲诈(2)

而且,该公司非法私设了多家分公司,有车邦贷临安分公司,余杭分公司,湖州分公司,富阳分公司,江南分公司,上饶玉山分公司,都没有进行工商注册,涉嫌无照经营。

已经有多地市场监管局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

2、在互联网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本人没有在网络进行注册,本人与该公司签订的只是纸质合同,而且只有一份存于公司(有录音为证),违反《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十条(四)、第十六条规定。

3、违规发放贷款,网贷机构通过法人发放贷款。

本人的贷款资金是法人许奇华的私人账号,还款的账号也是许奇华招商银行的账号,并不是我们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

违反《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五)相关规定。

该公司宣传于2017年9月14日正式与晋商银行签订了银行存管托管,资金绝对安全。

晋商银行是2017年5月成立于山西太原的一家商业银行,本人向浙江银监分局做了依政府信息公开,没有该公司与晋商银行存管托管的备案。

二、违反应尽义务与风险管理相关要求:1、未落实客户实名注册要求。

本人没有在该公司网站注册进行汽车抵押借贷,违反《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2、违反线下经营管理相关要求。

本人在该公司签订的纸质合同,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从事除信息采集、核实、货后跟踪、抵质押等必要经营环节以外的业务,违反《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三、违反现金贷相关监管要求:违反利息、收费相关规定。

本人贷款20万,实际收到179750元,砍头息20250元,利息每月3000元,三个月需支付总共29250元。

第二期10月3日支付16000元,11月3日要求支付15215元,11月4日强行拉走价值28万元的汽车,11月16日要求归还23.5万元,2月4日归还本金18万元后,说要归还25万元,几天一个价格。

该公司开展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撮合业务(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职的综合资金成本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上限),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含利息及各种费用) 未统一折算为年化开式并告知借款人。

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保证金或手续费、管理费等各类费用。

设定高额逾期利息、带纳金、违约金、罚息或者其我费用等(不得超过年利率24%)。

未对单笔借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明确设定金额上限。

该公司违反《关于规范整顿 现金贷 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 141号),57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四、违反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本人与该公司签约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可是该公司采用黑社会霸王形式,借款人看不到合同,想问我拿一份合同,说只有一份合同不可能给借贷人。

(都有录音为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三条和第五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违反违反《暂行办法》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

五、涉嫌非法经营电信业务:该公司办理于2017年4月14日办理了ICP许可证,许可证号:浙B2-20170320,公司名称浙江车邦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网站:chebangp2p.com,业务种类是互联网信息服务。

ICP许可证: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

自营商城不属于办理ICP许可证范围。

如:58同城、新浪网、百度文库、人才招聘网站、游戏网站等。

EDI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商城自营模式+第三方加入开店模式或只提供给第三方加入开店模式的办理EDI许可证。

如:交易处理业务:如天猫、京东商城、淘宝、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服务等。

该公司办理的ICP许可证根本不可以经营P2P网络借贷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电信业务,已经立案调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综上所述,浙江车邦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根本没有网络P2P信贷的资质,所做的违法行为令人发指。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