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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融通公司涉嫌传销再被没收54万多元:去年涉传被罚没3000多万元

6月22日,中新观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一则题为《安徽融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工商)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行政裁定书》)。

河北省曲周县市监局没收54万多元

该《行政裁定书》显示,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安徽融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曲市监处字(2019)73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对被申请人处以下处罚:没收安徽融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转移至江良国银行账户的非法财物合计544855.07元,上缴国库。

据悉,被申请人从事传销并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违背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及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谋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谋取非法利益。”规定,其行为属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申请人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履行听证告知、处罚告知等相关程序后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安徽融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予以下处罚:没收安徽融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转移至江良国银行账户的非法财物合计544855.07元,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曲市监处字(2019)7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没收安徽融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转移至江良国银行账户的非法财物合计544855.07元,上缴国库。

2018年11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就发布《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融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裁定书》,该行政裁定书显示,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安徽融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申请人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账户予以冻结。

江苏省睢宁县市监局罚没3000多万元

2019年6月2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安徽融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以下简称:《行政裁定书》)。

该《行政裁定书》显示,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14日对被申请人安徽融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发展人员成为公司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一定金额商品的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在会员之间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会员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从而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网址为的客户管理系统网站结合人工的资金操作,实现对会员(即“参与人员”)的管理、报酬计算及给付,涉案违法所得共计28976299.74元的经营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指的传销行为,遂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睢市监案〔2019〕00034号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8976299.74元;2.罚款2000000元。

该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就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又主动提出撤回起诉。2019年3月22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以(2019)苏8601行初52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安徽融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经申请人催告后,被申请人未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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