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务院立法计划公布,直销立法相关不在计划内(附计划通知全文)(3)
时间:2020-07-10 15:2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立法工作与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高度重视、预先防范立法可能带来的重大风险隐患。要加强立法战略研究,对立法时机和各环节工作推进时机进行综合考虑和评估论证。要将党建工作与立法工作高度融合,筑牢党员干部思想防线,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本领和能力。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把好立法入口关,加强对立法项目的评估论证,起草部门报国务院的制定类立法项目送审稿需附立法前评估报告,修改类立法项目送审稿需附立法后评估报告,充分考虑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潜在风险。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立法修法工作,切实解决相关规定该硬的不硬、该严的不严、该重的不重等问题。在立法过程中,要科学评估拟设立制度对各类企业、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要探索开展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地气、聚民智的作用,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丰富民主立法形式。要严格依法立法,确保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切实做好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备案审查工作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重要方式。要健全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提高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综合运用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等方式,着重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等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依法作出处理。要提高信息化水平,探索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审查精准度,提升工作质效。 大力加强行政立法宣传工作。立法宣传是普及法律法规、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全民守法的有效途径。要把法治宣传教育嵌入到立法工作当中,通过新闻发布、专家解读、媒体宣传、公开征求意见等丰富多样的形式,解读法律法规,回应群众关切,弘扬法治精神,把立法和修法的过程变成普法的过程。要探索建立年度重点新法专项宣传制度,配合立法进程开展集中普法宣传。要建立健全重点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时同步解读机制,作为法律法规规章出台的必备配套环节。要积极开展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对外宣传和翻译工作,讲好中国立法故事。 三、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立法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加强沟通协调,集中精力高质高效按时完成重点立法项目。 起草部门要重视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配齐配强立法工作人员,提高立法工作能力和水平。要提高送审稿质量,严格按照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做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及时上报送审稿、立法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送审稿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审改、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报送送审稿前,起草部门应当与司法部做好沟通,如实说明征求意见、协调分歧等情况。未沟通就报送送审稿的,司法部可以就是否启动审查工作向国务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司法部要加强与起草部门的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报送的送审稿存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退件情形的,司法部可以按照规定将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对于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司法部要加大协调力度,提高协调层级,妥善处理分歧,敢于在矛盾焦点问题上“切一刀”。经过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司法部、起草部门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司法部的意见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附件:《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6件) 1.印花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2.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起草) 3.社会救助法草案(民政部、财政部起草) 4.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版权局起草) 5.教育法修正草案(教育部起草) 6.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农业农村部起草) 7.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公安部起草) 8.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应急部起草) 9.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部起草) 10.监狱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11.兵役法修订草案(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等起草) 12.审计法修订草案(审计署起草) 13.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14.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海关总署起草) 15.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卫生健康委起草) 16.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司法部组织起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