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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国行融投”网络传销案宣判法院责令传销头目退赔下线损失

7月9日,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传销案件,胡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被告人胡某1退赔被害人刘某、高某1、任某1、韩某、祝某、马某1、王某2、杨某1、谢某等人传销资金502900元。

2017年5月份,被告人胡某1带领张某文(已判刑)在北京“国行融投”投资平台公司参观后,将张某文发展为自己的下线人员。

国行融投宁夏固原服务中心

2017年6月份.张某文在被告人胡某1的指使下,在固原市原州区政府街速8酒店三楼开设“国行融投”投资平台固原工作室,并负责该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和运行。张某文以种植推广“蛋白桑”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1400元至14000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井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文共发屐下线人员47人,达到传销网络的三级以上,涉案金额90余万元,案发后,张某文对其下线人员在公安机关退赔现金49.2786万元;以物抵债退赔32.400万元,在法院审理阶段退赔2.7820万元。

2017年8月份,闫某文(已判刑)经王某玉介绍加入到被告人胡某1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成立的“国行融投”虚拟投资平台投资。该平台谎称实体种植“蛋白桑”产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投资人员分等级以1400、3500元、7000元、14000元按一星、二星、三星、四星星级购买股权积分,投资后分静态和动态两种形式分红。

闫某文加入传销组织后,为谋取非法利益,积极参与传销活动,在甘肃省,山丹县,临泽县、甘州区多次组织会议宣传传销知识,灌输传销理念。闫某文引诱发展刘某、高某1、任某1、韩某、祝某、马某1、王某2、杨某1、谢某等人为直接下线,其下线又依此模式发展下线。至案发,闫某文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人员75人且层级达到8级,投资额达502900元。

原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1组织、领导他人从事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手段、损害结果、供述和赔偿等情节,依法做出判处。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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