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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安农业公司河北献王传销案冻结账户:多次上诉为何被驳回?

  昨日,中新观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一则题为《北京康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行政判决书》)。

  多次上诉遭驳回

  据该《行政判决书》显示,2017年12月19日,被告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献王集团)涉嫌传销案。被告在对河北献王集团涉嫌传销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相关联的54个公司及个人名下账户申请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额度冻结。其中,被告于2018年1月30日,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为由,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原告北京康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康安农业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

  2018年1月31日,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782财保22号之八行政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康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港国际中心支行存款20,000,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康安农业公司对该裁定不服,于2018年2月9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8)鲁0782财保22号之二十六行政裁定书,驳回北京康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2018年12月5日,北京康安农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潍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其账户存款的行为违法、请求判决被告向潍城区人民法院撤销冻结申请、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等,经审查,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781行初120号行政裁定书,确认被告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原告存款的行为不直接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而潍城区人民法院依申请对原告账户进行冻结系司法行为,司法行为不是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故裁定对该起诉不予受理。

  北京康安农业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潍坊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鲁07行终5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之后,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最终,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对河北献王集团涉嫌传销一案正在进行调查尚未终结,且对原告仅因系关联企业而进行了账户资金的冻结,并未对原告本身是否涉嫌传销进行立案调查,因此,被告不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是否涉嫌传销的行为作出处理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康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河北献王传销案”尚未终结

  中新观察注意到,北京康安农业公司屡次上诉被驳回,主要是因为河北献王集团涉嫌传销案件尚未终结。

  而对于争议焦点的“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河北献王集团涉嫌传销案件过程中申请法院冻结了原告账户资金,但至今未对原告到底是否涉嫌传销进行处理,导致原告账户资金持续被冻结中,该不作出处理的行为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是否违法?”的问题。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的规定。此外,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法院冻结北京康安农业公司的银行账户系在对河北献王集团传销案件进行查处时对与该案有关联的企业和个人所采取的措施,并非针对原告本身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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