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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立法最新消息】直销立法或迎来破冰:人大代表提交《直销法(草案)》建议书


2020年5月26日,据相关业内媒体报道,出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杨莉向全国人大提交《直销法(草案)》建议书。此次提交《直销法(草案)》建议书对于当下万马齐喑的直销行业来讲,可谓是一剂“强心针”。

直销立法的呼声从未减少

2005年,国务院出台《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之后,中国直销行业进入法治时代。从直销立法与修改的成果来看,直销行业从野蛮生长到规范经营,两部条例在直销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不言而明,这些年直销业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就是最好的证明。

但是面对10多年来直销行业发展新出现的问题来看,来自不同社会身份的人士开始呼吁直销立法与修改等问题,其中就开放多层次,降低直销的准入门槛,不设定奖金拨出比,经营区域无限制,由审批制改为报备制,取消保证金,不限定直销产品品类等问题进行讨论。

这其中就有中国市场学会直销专家委员会直销立法课题组组长艾家凯在2019年《直销法》(草案)议案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拟写我国《直销法》(草案)建议书转交至杨莉等多位人大代表进行研讨,杨莉代表于5月26日两会召开之际提交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理想科技集团董事长焦家良经过四年的企业实践深和度调研,编写的《关于制定出台<直销法>的建议》提案中,着重提出了制定出台《直销法》的必要性并从九个方面进一步规范直销行为,即将新兴经营模式纳入监管范围;建议适当放开直销产品范围;建议对直销审批制度做更为科学的调整;放宽服务网点设立要求;建议取消直销企业分销权;建议逐步放开多层次计酬;建议规范网络直销行为;建议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建议规范直销企业协会。

此外,住鲁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凌沛学提倡制定《直销法》并在2016年3月提交了一份草案,建议开放多层次直销,明确直销市场应以“产品至上、质量第一、市场导向”为立法导向,同时还建议取消直销区域审批限制和直销产品范围审批限制,另外还建议将直销员奖金拨付比例限制由最高30%调整为最高60%拨比限制。

直销法规应逐步适度修改与完善

如今,《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通过15年的贯彻执行,已初步完成了其阶段性的任务,政府对其中的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直销行业发展的条款应该要作必要的修改和完善。比如开放多层次直销、直销产品目录的增加、直销地域的扩大等,政府要根据目前直销行业发展的实际,作些适当的调整。

比如团队计酬,在业内被看作是多层直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即直销员的报酬不仅来自于销售产品的提成,还来自于发展和培训团队的奖励。2005年在最新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原本“不得采用团队计酬”的规定已改为“未经允许,不得采取团队计酬”。此外,在《在直销管理条例》(送审稿)中25%的奖金上限已经调整为30%。

然而,微调之下的直销法规显然不能与时代发展的形式共同成长。2019年因“权健事件”而爆发的保健品行业的“百日行动”波及整个直销企业,在主流媒体口诛笔伐中的直销行业究竟是企业整体不守法还是法规的相关规定过于陈旧?显然,媒体将罪责归结于前者而非后者。但是如果直销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把以销售产品和服务的多层次直销和团队计酬以及异地直销不作为涉嫌传销处理,会不会是另外一番景象呢?

此外,“权健事件”发生也反映出一个过于约束直销行业市场发展的顽固问题,那就是多层次计酬就是涉嫌传销。据有关资料显示,全球的直销企业90%以上的都采用了多层次和团队计酬的方式。我国直销法规出台后,真正实行单层次直销的也就是雅芳一家。实践表明,十几年来,我国的直销企业大部分采用了多层次和团队计酬方式,而且直销市场的活力要比单层次直销来得大。

而在这样“集体违规”的情况下,多年来工商部门总的来说采取了宽容的态度,因而也促进了直销行业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学术界也在不断为采用多层次计酬的直销企业争取生存空间。事实上多层次计酬制度,已成为现代直销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更需要通过直销立法明确“多层次计酬”有明确的商品或服务,而“拉人头”传销模式可能仅仅是以销售商品或服务为幌子,其实质是通过收取“人头费”获利。

旷日持久的直销立法或将迎来“破冰”

事实上,直销立法对直销行业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从“直销”的定义来看,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中国政府对直销市场开放的方向。直销公司在制订直销立法以后的经营策略方面与“直销”定义息息相关,而对准备立法以后从事直销业务的人员来说,“直销”的定义也决定着其以后从业的方向。

与此同时,从当今所有商业模式来看,“直销”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营销方式,确实对于企业的营销创新,解决低成本的发展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模式和路径。直销模式推动了生产企业的发展,而媒体不能一味的看到直销模式的弊端,忽略直销模式带来的优势。

据悉,2005年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建立在中国“入世”,要求开放直销行业这一大背景下,有关条款的设置可以说是在时间相对仓促的条件下决定的,或者说没有过多深远考虑直销发展的问题。由于此前内资企业没有直销的经验,当时两个条例的设定,大部分是听取了外资直销企业的建议,借鉴了他们的做法,没有体现中国特色。发展至今,显然两部条例不足以涵盖直销发展的环境。

此外,2005年两部条例颁布时,当时相关规定符合为数不多的直销企业发展的需求,但是随着直销企业逐渐增多与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一些相关条款界定不清、时日久远、不符发展现状的问题亟待解决。比如同样的违法案件,有的地方以涉嫌传销处理,有的地方按违规经营处理,执法不统一给直销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

总而言之,直销立法不仅有利于政府全面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直销市场监管体系,也对直销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精准监管。因此,全国人大代表杨莉向全国人大提交《直销法(草案)》建议书对于推进旷日持久的直销立法具有“破冰”意义。

作者系中新融媒新闻中心主任/中国市场学会直销专家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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