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货检决字】[2020]0068号
时间:2020-10-05 09:0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当事人:深圳市俏服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东门社区人民北路2002号鸿展广场204 2020年5月17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汇达进出口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 申报出口:DISPOSABLE牌无型号非医用一次性防护口罩626000个。报关单号码 :530420200040439453,集装箱号码:MAGU5362769。2020年5月20日,经蛇口海关查验发现 ,当事人实际出口宇欣达牌、G牌、LEDUN牌、无牌无型号非医用一次性防护口罩626000个。 另有额温仪1200个 、一次性医用口罩8000个、一次性医用手套6000双,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 当事人将必须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违反了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 。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的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检查(查验)记录表(货管)、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 录单、查问笔录、解释报告、装箱单、合同、发票等 为证。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 2.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 (二)项)。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予以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