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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会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关缉违字〔2020〕4号)

9月29日,江门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关缉违字〔202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会海关

新关缉违字〔2020〕4号

当 事 人:江门市大丰行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健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5739860092B          

地 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惠民东路6号食出大厦4楼              

2018年3月24日至2020年3月23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571票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为FOB,经查,实际成交方式为CIF、C&F,造成出口货物申报价格高报了运费、保费,其中有317票出口报关单的实际成交方式为CIF,其余254票出口报关单的实际成交方式为C&F,高报运费、保费合计人民币1183098.1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1、稽查报告;2、查问笔录;3、发给税务局的函及答复;4、报关单、合同、运费、保费凭证;5、身份证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6、当事人报告及相关资料; 7、担保凭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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