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五起行政处罚信息
时间:2020-10-10 09:3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记者 陈娟女) 2020年9月4日,网站公开五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市)市监罚字〔2020〕第196号 决定书 当事人:七星区桓昌食品店,组成形式: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岩前村委竹桥村117号,经营范围:食品零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零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5MA5MYUQK2D。 案由: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制品。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岩前村委竹桥村117号门面擅自经营卷烟零售业务。2020年4月26日,桂林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查扣了该门面内销售的卷烟30.4条,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总额共计554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桂林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材料7份(案件移送函1份;桂林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询问笔录1份;检查(勘验)笔录1份;桂林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询问通知书1份;桂林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桂林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移送财物清单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集的 材料3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1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桂林市交通银行(开户行:桂林市交通银行营业部,户名:桂林市财政局,帐号:453801000018010005843),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将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31日 (桂市)市监罚字〔2020〕第197号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象山区唐勇国香烟店,组成形式: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桂林市象山区同心村委会同心崇信路三巷62号,经营范围:零售烟草制品、食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4MA5NE9585M。 案由: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制品。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桂林市象山区同心村委会同心崇信路三巷62号门面擅自经营卷烟零售业务。2020年5月6日,桂林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查扣了该门面内销售的卷烟15.6条,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总额共计1380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