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基因肽”涉嫌传销:多人遭冻结个人银行账户
时间:2020-10-12 15:3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截图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近日,中新观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一则题为《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刘佩莹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行政裁定书》)。 据该《行政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安市监冻决字【2020】24号行政冻结决定书,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 截图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安市监冻决字【2020】24号行政冻结决定书中认定,被执行人刘佩莹在该局调查的廖某、严某等人以销售北京泰博古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北方基因肽”等产品为名从事传销案活动中,涉嫌利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35用于传销资金转移。为制止其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转移或者隐匿涉嫌违法资金,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八条及《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冻结刘佩莹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上(卡号62×××35)的资金,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违规直销和传销案件报备表。2、立案审批表。3、案件来源登记表。4、行政强制审批表。5、公司信息查询记录。6、安陆传销人员层次示意图。7、投诉举报信。8、询问笔录。9、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闽中证【2020】数鉴字第8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0、初查报告。11、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9号党组会议纪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安市监冻决字【2020】24号行政冻结决定书。 此外,中新观察还注意到,除了刘佩莹,还有多位参与销售北京泰博古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北方基因肽”等产品的代理商也因涉嫌传销被冻结个人账户,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张湘姬、林青、陈洪启、江建云、鲍书杰、洪秀英、陈细明、陈勇钦、郭旬芬、王新磊、郑兰英、严小玲、刘益平、李文娟、戴明华、孔金梅等人因涉嫌传销被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冻结银行账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