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内容不可随便用问答作品被明确同享著作权保护
时间:2019-07-14 23:2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细雨成阴 点击:次
原标题:问答作品被明确同享著作权保护 “有哪一瞬间让你觉得……”“……是一种怎样的体验?”随着知乎等问答社区的兴起,在其上分享自己的经历与故事成为不少年轻人的选择。一些文笔出众、构思精巧的回答获得“高赞”,成为热门回答,受到网友追捧。然而,围绕这些问答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也层出不穷。 7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知乎问答被改编成短视频的侵权案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内容为发表于知乎网上的一段文字回答,虽然篇幅较短,但在文字内容的创作上体现了独创性,且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复制,故应被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所列举的文字作品。据此,两被告被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辛先生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13709元。 该判决明确,曾经被部分人认为无关版权保护的知乎问答,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尽管该案承办法官与专家都认为这是在既有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判决,“但这个案件最大的意义在于,向公众普及互联网上的内容并不可以随便使用,要尊重其他人的权利,主动思考内容背后的权利人是谁。”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黄武双说。 知乎回答被改编成短视频,拍摄公司和拍摄者被判赔六万 “有哪一瞬间让你觉得被撩到或者成功撩到别人?”2016年11月24日,辛先生在知乎问答社区此问题下,发表了以个人真实经历为内容的文字回答,收获了3332个点赞数和459条评论。 2017年10月,辛先生发现新浪微博账号“小情书LOVOTE”上传的一则短视频《第一天的开始,一辈子的坚持》在故事情节等方面与自己分享的上述经历基本一致。视频开头有导演和主演的署名,而播放画面中左上角和右下角均打着出品方的水印,整段视频时长4分48秒,播放量达到了1459万。 2018年,辛先生将新片场公司、摄制人王先生、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微梦公司诉至海淀法院,要求新片场公司删除在优酷网上发布的被诉视频,同时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3709元。 他认为,其作品中的情节通过组合编排构成了权利作品和被诉视频的主要内容,且各个情节均包含了人物、场景、发展经过及结果等细节,足够具体,已经脱离了抽象的思想范畴,属于具体的独创性表达,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诉视频与他在知乎上的回答在人物设置和故事情节上构成实质性相似,新片场公司和王岳剑未经许可共同拍摄和制作被诉视频,侵害了他就权利作品享有的摄制权。三被告未经许可,将被诉视频上传至新浪微博等进行网络传播,共同侵害了他就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9年6月,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新片场公司和王先生共同赔偿原告辛先生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13709元。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知乎上的内容能不能随便用?这次判决给出了明确的“否定”答案。 是否有著作权,独创性是标准 随着知乎问答的走红,部分影视制作公司也开始从知乎上寻找“免费”的故事灵感,并拍摄成作品进行运营,试图以较低的成本进行牟利。 导演陈怡如分析,知乎作为一个公共平台,很多人会在那里回答自己的想法,分享自己的经历,“有些创作者确实想知道不同的人经历过什么事,所以可能会去知乎看一看。” 在接受《北京商报》采访时,编剧王女士表示,由于人们的喜好较为多元,且变化较快,使得编剧创作的原创内容能否得到市场认可是个未知数。而在知乎问答上因为可以看到用户的点赞量、评论,相当于能在前期预测到一定的市场反馈,为了降低风险,部分影视公司瞄准了知乎问答。 但知乎上的问答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黄武双告诉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只有作品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著作权法中,内容长短并无影响,在哪个平台与选择什么表达形式也无影响,作品认定的主要标准还是看是否具有独创性,“三句话也可能会构成一个作品”。 在本案的承办法官尹斐看来,此次判决的意义之一在于,关于知乎回答是否能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这一问题的论证,最终法院依据独创性和可通过有形形式复制这两个原则,认定其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尹斐介绍,认定著作权侵权两个要件为“实质性相似”和“接触可能”。“实质性相似”即两个作品通过比较在表达上构成相似。在“接触可能”方面,原告内容发布在网络上,属于对外公开状态,通常认定被告是有接触作品的可能性的。但完全独立创作完成的两个作品,即使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要件,也可以分别享有著作权,不必然会被认定为构成抄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