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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的伦理审视(2)

  信息化深入发展使包括身份信息和行为信息在内的各类信息变得更透明、更对称、更完整,大大提升了对悖德行为乃至违法犯罪行为的防控、识别、监督、追究与惩处能力。例如,居民身份证存储着个人信息并实现全国联网,入住酒店、乘坐交通工具、购置房产以及其他一些有必要知晓行为人身份的行为或业务往来,都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政府部门借助发达的网络和信息传递技术,广泛而及时地向人们公布、推送失信人或其他违法犯罪分子的相关信息;重要公共场所安装高清摄像头,有的场所则配置更为先进的人脸识别技术。这使得悖德行为者及违法犯罪分子处于无所不在的监控之下而无处遁形,促使人们更审慎地权衡利弊并尽可能地减少、规避失信行为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巩固和增进以诚信为基础的主流伦理道德。

  信息时代的道德风险

  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人工智能将重塑生产力、生产关系、生产方式,重构社会关系、生活方式。

  实际上,人工智能算法带来的歧视隐蔽而又影响深远。信息的不对称、不透明以及信息技术不可避免的知识技术门槛,客观上会导致并加剧信息壁垒、数字鸿沟等违背社会公平原则的现象与趋势。如何缩小数字鸿沟以增进人类整体福利、保障社会公平,这是一个具有世界性意义的伦理价值难题。

  信息技术在加速大数据传播、搜集、共享的同时,也为一些国家或组织利用网络霸权干涉别国内政或实施网络攻击提供了漏洞和暗网,严重威胁国家主权和安全。因此,防范数据霸权是信息时代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

  互联网时代出现的一些现象和趋势,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例如,有些人沉迷于网络虚拟世界,厌弃现实世界中的人际交往。这种去伦理化的生存方式,从根本上否定传统社会伦理生活的意义和价值,放弃自身的伦理主体地位以及相应的伦理责任担当,已经触及价值观念基础这一更为根本的层面。

  应对信息时代伦理风险的道德原则

  习近平同志强调:“要整合多学科力量,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社会问题研究,建立健全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伦理道德。”面对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有效应对信息技术带来的伦理挑战,需要深入研究思考并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和法治观。从整体上看,应对信息化深入发展导致的伦理风险应当遵循以下道德原则。

  服务人类原则。要确保人类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始终将人造物置于人类的可控范围,避免人类的利益、尊严和价值主体地位受到损害,确保任何信息技术特别是具有自主性意识的人工智能机器持有与人类相同的基本价值观。始终坚守不伤害人自身的道德底线,追求造福人类的正确价值取向。

  安全可靠原则。新一代信息技术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必须是安全、可靠、可控的,要确保民族、国家、企业和各类组织的信息安全、用户的隐私安全以及与此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安全。如果某一项科学技术可能危及人的价值主体地位,那么无论它具有多大的功用性价值,都应果断叫停。对于科学技术发展,应当进行严谨审慎的权衡与取舍。

  以人为本原则。信息技术必须为广大人民群众带来福祉、便利和享受,而不能为少数人所专享。要把新一代信息技术作为满足人民基本需求、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促进人民长远发展的重要手段。同时,保证公众参与和个人权利行使,鼓励公众提出质疑或有价值的反馈,从而共同促进信息技术产品性能与质量的提高。

  公开透明原则。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等各个环节,以及信息技术产品的算法、参数、设计目的、性能、限制等相关信息,都应当是公开透明的,不应当在开发、设计过程中给智能机器提供过时、不准确、不完整或带有偏见的数据,以避免人工智能机器对特定人群产生偏见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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