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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深圳市禁止饲养烈性犬品种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23)

许多犬主不文明养犬,是造成当今社会养犬问题的主要原因,而犬主不文明养犬则和现有养犬法规的缺失和不完善有关。首先政府应该收回犬类繁殖的许可,美国加州以及英国,在近段时间都已经立法规定,不允许宠物店销售繁殖犬只,只允许公民领养救助收容犬只,以此推行领养代替购买的理念,故深圳作为我国的特区,应该与国际接轨,取缔繁殖商户,鼓励市民领养犬只,公民养犬必须强制免疫和绝育,必须登记,以防无证养犬和无序繁殖。公民养犬原则上实行一户一犬制,但是领养收容所(包括官方收容所和民间收容所)的犬只不受一户一犬的限制,签订领养协议,凭领养协议才可办理犬证。若第一只犬只未登记的,不准饲养多余的犬只。犬主签订领养协议后必须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养犬,并接受送养人或养犬管理部门的回访。(领养协议可参考附件制定)

 

部分采纳

 

 有关养犬管理的意见我局将提交给养犬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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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大型犬及田园犬等犬种的规定是起源于上个世纪的,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正值我国狂犬病肆虐的高峰期,国家乱世用重典,于是就在1980年发布了《家犬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城区及新兴工业区禁止养狗。该条例出台以后,北京市成立了专门的“打狗办”,一发现有人养犬直接上门打死或者当街打死,这种打狗行为引起了国际社会的质疑,在1993年北京第一次申办奥运会,申办代表团常被国际媒体质问北京打狗的问题,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之下,“禁狗”政策土崩瓦解,1994年,《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出台,城市养犬由“禁养”转变为“限养”。在此解释下,《家犬管理条例》是卫生部的部门规章,在1998年才废止,而《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是1994年北京市人大立法的地方性法规,依据现有的《立法法》北京市的条例效力大于《家犬管理条例》,当然在那时《立法法》(2000.7.1开始实施)还没有实施,所以也不存在上位法和下位法孰轻孰重的概念。(注:《家犬管理条例》已经废止,详见附件里的图片)虽然说《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允许了城市养犬,但是当时的社会状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家犬管理条例》还未被废止;2.人们养犬的品种非常少,以京巴等小型犬为主;3.人们对于城市禁止养犬的观念根深蒂固;4.人们对于狂犬病的错误认识及恐惧根深蒂固(狂犬病的正确认知见附件);5.没有经过科学认证及广泛的征求民意。故当时的养犬规定不可能对所有犬种开放,于是北京市就规定了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35厘米以上犬只,接下来,很多城市开始效仿北京制定了自己的养犬管理条例,基本上都是随意性的采用限制身高,体重等方式进行限养,但是这却抵挡不住对外开放带来的大量外来犬种引入国内的事实。比如2011年的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就只禁养烈性犬只,而且不包括田园犬。时至今日,养狗大众化,品种多样化,已经是不可逆转之势。1994年制定的禁养犬和准养犬标准太过于落后,以至于大量养犬人是被迫变成黑户,无法获得合法身份,造成对于不文明养犬行为“无法执法、无法取证、无法落实”的最终局面。而且,许多犬只因无法办证而被随意遗弃,这是导致城市流浪犬逐年增多的主要源头之一。况且,不文明养犬人无论养什么犬都是不文明的,并不分养犬的种类,今天禁养了这些犬,他们今后养其他犬依然会遛狗不栓绳、散养、不清理排泄物、长时间吠叫不制止等等,同样会给他人带来麻烦。故禁养大型犬及田园犬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养犬问题,相反会导致城市流浪犬领养困难以及遗弃行为增多,与养犬管理条例制定的初衷适得其反。这一点在很多城市都已经得到了论证。

 

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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