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佳人多款美白产品非法宣传销售,代工厂科丝美诗屡罚不改
时间:2020-10-26 09:1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品佳人连载系列文章发布后,得到了不少网友认可和好评,然而品佳人微商并未就此收手,在近日的投诉材料中,清扬君又看到了网友的投诉:“品佳人美白祛斑产品批文和药监局备案不一致”。 公开资料显示,品佳人是广州品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品焉”)旗下品牌,2019年5月,品佳人签约影视巨星黄圣依成为品牌代言人。2020年1月,影视明星应采儿成为品佳人的新代言人。 企查查显示,广州品焉成立于2014年8月4日,注册资本1000万,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潘炳霖独资持有。品佳人官网备案的单位是广州品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8日,注册资本500万,也是由潘炳儒独资持有。 打开品佳人官网,在其首页推荐的第二个插图中,有宣传“品佳人美白祛斑系列:柔肤水、美白乳、祛斑霜X补水、美白、祛斑”,其产品指的是“150ml 品佳人皙箐蕴采焕白柔肤精华水”、“120ml 品佳人荟研水感臻白焕彩祛斑精华乳液”、“55g 品佳人荟研雪肌嫩白面霜”。 2020年9月22日13点10分,广州品焉认证的品佳人官方微博还发布了《品佳人美白祛斑系列,持有国家权威祛斑特证!》 的头条文章,称: 1、很多消费者有美白祛斑需求,但市面上合格的美白祛斑产品却寥寥无几。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正式将美白化妆品纳入“祛斑类特殊化妆品”进行管理。也就是说,标示和宣称“美白”功能的化妆品必须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后才可以生产及销售(俗称“特证”)。 2、因为美白祛斑特证的申请流程繁琐,耗时长,再加上严苛的标准和费用,所以才造成了市面上能够宣称此功效的产品不多。而品佳人美白三件套已获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祛斑特证,合法、安全、放心,深受消费者的信赖。如果您是易长斑的人群,建议试试品佳人美白祛斑系列。 该文章配图中还有拿着放大镜可以看到的特证编号“国妆特字G20161399”、“国妆特字G20161387”、“国妆特字G20161545”,还有三个美白祛斑特证的红色印章,宣传中三个证书对应的产品正是官网宣传的“品佳人美白祛斑系列”的“150ml 品佳人皙箐蕴采焕白柔肤精华水”、“120ml 品佳人荟研水感臻白焕彩祛斑精华乳液”和“55g 品佳人荟研雪肌嫩白面霜”。 清扬君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发现: “国妆特字G20161399”对应的备案产品为“荟研雪肌嫩白柔肤水,皙菁蕴采焕白柔肤精华水,悦芙媞荟研雪肌嫩白柔肤水”; “国妆特字G20161387”对应的备案产品为“荟研水感臻白焕采祛斑精华乳液,荟研雪肌嫩白乳液,悦芙媞荟研雪肌嫩白乳液”; “国妆特字G20161545”对应的备案产品为“荟研雪肌嫩白面霜”。 三款产品都是由化妆品代加工企业“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 很明显,该三个特证所对应的产品并非“品佳人皙箐蕴采焕白柔肤精华水”、“品佳人荟研水感臻白焕彩祛斑精华乳液”和“品佳人荟研雪肌嫩白面霜”,而品佳人的三款宣称有“特证”的产品也并非在药监局备案的合法“美白祛斑”产品,属于非法宣传。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第十四条、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委托方应当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人或者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证书的持有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