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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黄花机场海关关于湖南嘉云皮草服装有限公司出口货物申报不实案的处罚决定

2020年10月26日,长沙海关网站发布长沙黄花机场海关关于湖南嘉云皮草服装有限公司出口货物申报不实案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原文: .

当事人:湖南嘉云皮草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先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2MA4PFBPN67

企业海关编码:4305966434

企业住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大坪经济开发区石背垅湘中汇商硅谷产业园二期一批五栋A区

湖南嘉云皮草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云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长沙黄花机场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水貂皮大衣,报关单号为490820200080509643、490820200080509645,申报品名为“水貂皮大衣,外:水貂皮;里:100%化纤”,申报数量为469件,申报总价共计333.4601万元人民币。经长沙黄花机场海关查验发现上述两单报关单项下货物全部为废旧衣服,非水貂皮大衣。

嘉云公司计划在出口水貂皮大衣后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口退税。经计核,该公司本次拟获得的出口退税额为人民币43.3498万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查问笔录、查验记录、报关单、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售货合同及运输代理协议、采购发票、嘉云公司出库单、汇率证明、仓储现场物品照片等材料为证。

本关认为,嘉云公司作为进出口收发货人,申报商品出口品名与实际货物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该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3.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