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南东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11-09 10:3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span class="illegalWord"><span class="illegalWord"><span class="illegalWord"><span class="illegalWord"><span class="illegalWord"><span class="illegalWord">中华</span></span></span></span></span></span>人民<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共和国</span></span></span></span></span></span>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4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449号 当事人: 住 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青年东路1号文教大厦北楼9层 法定代表人:徐桂民 海关代码:3701960DUZ 当事人委托上海海裕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6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3320200001407929。共计申报两项货物,申报品名均为无品牌LBN001胶条型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商品编号为6210103010,申报金额分别为CIF153718.2美元和CIF663297.57欧元。经海关查验,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上述出口货物的实际品牌为RABBONI牌,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报关单修改表、实际货物照片、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0二0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