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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齐耀动力技术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span class="illegalWord"><span class="illegalWord"><span class="illegalWord"><span class="illegalWord"><span class="illegalWord"><span class="illegalWord"><span class="illegalWord"><span class="illegalWord"><span class="illegalWord"><span class="illegalWord">中华</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人民<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共和国</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上海吴淞海关关于上海齐耀罚决定书(沪吴淞关缉违字〔2020〕00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吴淞关缉违字〔2020〕0012号

当事人: 上海齐耀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牛顿路

法定代表人:贺志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2134833G

当事人于2020年6月8日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燃气内燃机发电机组2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502390010,申报总价共计CIF617520欧元,适用关税为暂定税率5%,增值税税率13%,报关单编号:220220201000070167。

经查,进口货物应当归入商品编号:8502200000,与申报不符,应当适用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3%,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计核,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上述货物漏缴关税人民币239465元,漏缴增值税人民币31130.45元,合计漏缴税款人民币270595.45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遭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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