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溧水区市场监管局关于2020年溧水区食品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四期)
时间:2020-11-09 15:3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关于2020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四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了对我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详情请见附件。 附件: 关于 2020 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第四期 ) 2020年,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了对我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溧水区和凤中心小学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盘、碗)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分别为:DC20320100296740504、DC20320100296740505) 上述复用餐饮具(餐盘、碗)产品不合格项目均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验结果分别为:复用餐饮具(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0.0012mg/100cm、复用餐饮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0.0038mg/100cm?,标准指标:不得检出。遭抽样单位:南京市溧水区和凤中心小学,遭抽样单位地址:南京市溧水区和凤和泰103。经查,抽样当日学校供应的复用餐饮具(餐盘)1200个、复用餐饮具(碗)120个,该消毒餐具不对外销售,就餐学生用餐后留在学校食堂,由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回收清洗消毒。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不合格原因排查、整改提高,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上述产品在清洗后未漂洗干净引起。针对当事人使用经抽样检验清洗消毒不合格复用餐饮具(餐盘、碗)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当处字〔2020〕15002号。 2、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幼儿园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勺子、碗)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分别为:DC20320100296740451、DC20320100296740450) 上述复用餐饮具(勺子、碗)产品不合格项目均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验结果分别为:复用餐饮具(勺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0.0035mg/100cm、复用餐饮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0.0056mg/100cm?,标准指标:不得检出。遭抽样单位: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幼儿园,遭抽样单位地址: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双牌石凤凰路98号。经查,抽样当日幼儿园供应的复用餐饮具(勺子)150个、复用餐饮具(碗)20个,该消毒餐具不对外销售,就餐小朋友用餐后留在幼儿园学校食堂,由幼儿园食堂工作人员回收清洗消毒。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不合格原因排查、整改提高,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上述产品在清洗后未漂洗干净引起。针对当事人使用经抽样检验清洗消毒不合格复用餐饮具(餐盘、碗)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当处字〔2020〕15001号。 3、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中心幼儿园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0320100296740386) 上述复用餐饮具(碗)产品不合格项目均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验结果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0.042mg/100c,标准指标:不得检出。遭抽样单位: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中心幼儿园,遭抽样单位地址: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东街24号。经查,抽样当日幼儿园供应的复用餐饮具(碗)500个,该消毒餐具不对外销售,就餐小朋友用餐后留在幼儿园学校食堂,由幼儿园食堂工作人员回收清洗消毒。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不合格原因排查、整改提高,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上述产品在清洗后未漂洗干净引起。针对当事人使用经抽样检验清洗消毒不合格复用餐饮具(餐盘、碗)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当处字〔2020〕16001号。 4、南京市溧水区晶桥中心小学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盘、碗)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分别为:DC20320100296740531、DC2032010029674053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