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 处字〔2020〕98号)
时间:2020-11-09 16:4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11月5日,安徽淮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 处字〔2020〕98号)。 当事人: 张涛(山南新区淮之乐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340400MA2T1ALK77 住所(住址): 淮南市山南新区三和镇三和街道236号 负责人: 张涛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略 在安徽省组织的2020年度食品安全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柠檬味盐汽水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测,【菌落总数,CFU/ml】项目不符合C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No:GC20340000341731548)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GC20340000341731548),并告知当事人此项目不予复检,当事人对此无异议。经现场检查,未在当事人超市发现上述同批次盐汽水。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的规定,因【菌落总数,CFU/ml】为非复检项目,我局于2020年8月14日予以立案。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14日从安徽言之恋饮料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盐汽水5件(24瓶/件),共计120瓶,购进价格为10元/件,销售价格为24元/件,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70元。 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在超市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告知消费者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截至2020年9月27日无该批次商品遭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抽样单、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查处当事人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任务来源。 2. 食品生产者(安徽言之恋饮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经营者索证情况。 3. 询问笔录、商品销售条码分组统计及销售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时间、数量、成本价和销售价。 4.召回公告及照片,证明当事人采取了措施,主动减轻了危害后果。 5.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可证、经营者张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倪琳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及委托关系的情况。 2020年10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淮市监食药稽食罚告〔2020〕17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发出召回公告,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且货值金额较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柒拾元整(70.00元); 2、并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