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山海关关于上海斯韦特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11-18 12:5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近日,洋山海关发布关于上海斯韦特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0〕1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上海斯韦特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0〕121号) 当事人: 上海斯韦特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939号911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军 海关代码:3122260923 当事人委托上海心海报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TINGE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505千克,申报价格FOB2666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6307900010,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报关单号223120200003246710。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为医用外科口罩,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责任编辑:admin) |